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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靖州县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追责对象范围: 具体事务审核及办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