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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职业健康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查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批的要求,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审批文书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