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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机构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住房保障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