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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机构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靖州县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6号)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追责对象范围: 具体事务审核及办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