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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机构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靖州县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