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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华侨身份证明
机构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责任处室: 靖州县苗族侗族自治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全文。《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全文。《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湘外侨发〔2012〕第3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0号)全文。
责任事项: 在我县的归侨、侨眷、华侨、港澳眷属身份认定和申请身份人员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第六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受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审核。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归侨或者侨眷身份证明;经审核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