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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局
责任处室: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批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中国气象局第 37 号令)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追责对象范围: 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