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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面积管理及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机构名称: 芷江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芷江县住建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2001〕第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6〕189号)一、本省范围内,用于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房屋交付等事项的房产测绘成果,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和面积确认。 二、凡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均应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与面积管理工作流程......(全文)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资料,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3.决定责任: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全部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告之网上下载许可证件或将审批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发证机关相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或股室履行发证后监督管理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