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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机构名称: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园林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 3、《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4年修订);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
追责对象范围: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