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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机构名称: 芷江县残联
责任处室: 教就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责任事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责任事项依据: 省政府273号令
追责对象范围: 违反规定批准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应当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不予批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