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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机构名称: 芷江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校车办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认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五、六、二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