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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备案
机构名称: 芷江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