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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机构名称: 芷江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水运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从事省际普通货物、危险品及旅客运输、省内危险品及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从事省内普通货物运输及市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各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可以转报的,转报上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转报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接到上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在规定时限内将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水路运输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国内水路管理条例》 2-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