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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芷江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渔业发展部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具体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