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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机构名称: 芷江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责任事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对象;(四)特殊困难人员
责任事项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