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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机构名称: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城管局园林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办公地点、车辆、作业合同内容等原件进行核实;(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共同到现场勘验,拟定审查意见;(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总的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许可活动进行监督。行政许可完成后,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 泄露国家秘密的;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