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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芷江县卫健局
责任处室: 职业健康股/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责任事项: 依法行使职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追责对象范围: 主管审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