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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芷江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县司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律师事务、律师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名单。 3.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名单。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3号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