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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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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机构名称: 芷江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水运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按规定出具相关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0,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其他损失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项目予以许可的; 4.擅自增设、变更涉及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审批条件的;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