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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芷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芷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一)受理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三)表彰环节责任 1.按项目范围、层次等报有关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追责对象范围: 经办人:冯显贵;分管领导: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