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县罗卜田乡乡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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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县罗卜田乡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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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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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机构名称: 芷江县罗卜田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芷江县罗卜田乡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3. 农业行、(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十七条(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5-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6-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五十二条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