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县冷水溪乡乡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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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县冷水溪乡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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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出示合法妊娠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机构名称: 芷江县冷水溪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冷水溪乡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无)第三十五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94号)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有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受术者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证明。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