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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核
机构名称: 新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新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责任事项: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核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追责对象范围: 涉及违反此事项依据的施工单位、企业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