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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机构名称: 新晃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新晃县水运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涉及违反此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