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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机构名称: 麻阳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