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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室: 待遇保障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式法定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