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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园林绿化工程(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绿化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应当提交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请的资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决定责任: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评定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评定的制发送达同意评定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