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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麻阳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计划基建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审核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已取得证书的人员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许可的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