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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确认
机构名称: 麻阳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麻阳县住建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责任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