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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拥军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故意刁难申请人;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