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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麻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