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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相关责任股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 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 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 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