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县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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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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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地产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转让批准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加强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