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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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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定级
机构名称: 麻阳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自然保护地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查。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与个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受理后5日内,应当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能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