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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麻阳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县民政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人进行入户调查 3、决定责任:做好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孤儿证。 5、事后监管:登记并建立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巡访,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追究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5.《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与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明确责任义务和追究机制,对孤儿养育质量提出相应要求和制约措施。
追责对象范围: 登记并建立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巡访,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