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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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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具有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韶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逐级报湘潭市、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韶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湘潭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申请建设项目,应当经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下列规定进行选址方案核准:(一)建设索道、缆车等大型建设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二)其他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严格控制崀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禁止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居民住宅。核心景区以外居民按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建设住宅的,由新宁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条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一)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二)其他建设项目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