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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地质勘查修复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竣工验收申请。2.审查责任:组织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和应急补助类项目竣工验收。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验收是否合格的说明;4、送达责任:验收合格后送达验收意见。5.事后监管责任:对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加强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10〕36号) 3、《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