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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色彩材质及夜景亮化方案审查
机构名称: 麻阳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麻阳县住建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2.《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