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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照明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市政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应当提交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请的资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决定责任: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评定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评定的制发送达同意评定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