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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机构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拥军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各乡镇、社区(街道)站点上报人员名单后,应及时受理。?2.审核责任:优抚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名单后对上报内容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上报财政申请资金拨付。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