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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林木良种补偿
机构名称: 麻阳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造林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备案登记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