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会同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机构名称: 会同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会同县民政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移交社会组织管理局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省政府发布,2011年251号令、2017年288号令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