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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机构名称: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广电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2010年)) 第197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直接由县(市)自行审批”。《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第32号)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责任事项: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
责任事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