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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终止法律援助
机构名称: 会同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八种:(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若受援人对终止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接受市级或者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申请和由其出具审查意见,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核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 3.决定、转报责任:审核合格,做出公证员的资格初审决定,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