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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
机构名称: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第二条 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等相关规定,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市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
责任事项: 绿色建筑标识评价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第三十二条 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