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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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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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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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机构名称: 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责任事项: 1.宣传教育责任: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动员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 2.预防责任:组织做好防汛责任制落实、预案编制和演练、物资队伍保障、水利工程隐患整改等防汛准备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3.监督检查责任:必须对辖区内汛前准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度汛安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采取临时度汛措施;重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必须对辖区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4.处置责任: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巡防人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经办人员,主要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