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沙溪乡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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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沙溪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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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机构名称: 会同县沙溪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沙溪乡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农产品质量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