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沙溪乡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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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沙溪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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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机构名称: 会同县沙溪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沙溪乡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责任事项: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责任事项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股室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