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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溆浦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溆浦县林业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学科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公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