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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溆浦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溆浦县税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1号)第四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三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三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责任事项: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是指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外旅客 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级别在 B 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 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章第四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三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三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追责对象范围: 本级行政区域内